主持人语(南炳文):明代锦衣卫之监察活动,是明代监察体系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由于其执行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和职能的特殊性,总体上讲当时多半受到士大夫的排斥,后人研究者论其负面者远远多于对其有所肯定者。近三四十年以来,以中性观点对其评论者陆续出现。本期刊出的明史专家张金奎研究员的近四万字的长文《锦衣卫监察职能略论》,是其长期关心这一课题、精心研究而写出的难得之作。它详细论述了明代锦衣卫秘密侦缉的规模,锦衣卫的监察权及其与科道、法司的关系,明中前期的文武之争与锦衣监察权的盈缩,明中叶锦衣卫监察重心的变化,以及明后期其监察百官功能的弱化。内容丰富,分析深入,观点中肯。此文之出,对于世人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明代锦衣卫之监察活动、明代监察网络及其前后变化,做出了值得重视的贡献。(廊坊师范学院特聘教授、南开大学资深教授)
锦衣卫监察职能略论
张金奎
(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北京)
摘要:以秘密侦缉为主要手段的锦衣卫监察职能从其诞生伊始就存在,但执行者仅限于行事校尉,且有相应的制度约束。锦衣监察与科道监察具有大体一致的功能,且互相制约,共同组成大明帝国的监察网络,明代的监察体系因此呈现出二元化倾向。由于独立于文官体系之外,士大夫群体始终对其怀有敌意。明中叶,锦衣卫的缉查重点逐渐转移到打击妖书妖言和“捕盗”方面,对文武官员的监察功能让渡给走到前台的东厂。“厂卫”开始合称,锦衣监察逐渐沦落为从属。随着锦衣武官群体出于多重考虑主动向士大夫靠拢,以及士大夫子弟不断通过恩荫等途径进入锦衣卫并成为各级军官岗位的主要把持者,明中后期部分士大夫试图通过强化厂卫秘密监察手段以打击官僚贪腐的努力未能奏效。明末,东厂系统亦出现放弃监察百官,主动向锦衣卫“捕盗”靠拢的现象。厂与卫主动放弃监察职能是明帝国行将灭亡的一个反映。
关键词:锦衣卫;东厂;行事校尉;监察;秘密侦缉
锦衣卫是明代一个有着广泛权力的特殊军事机构,它是否拥有监察职能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本文试就锦衣卫监察的功能、特点及其演变等问题做一粗浅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一、锦衣卫秘密侦缉的规模与权限不论是否承认锦衣卫存在监察职能,都会触及锦衣卫的秘密侦缉问题。丁易在0世纪中叶提出嘉靖年间享受国家俸粮供养的十五六万锦衣卫军士都是直接间接的特务,[]也就是都有秘密侦缉的权力,这一观点影响广泛,但有重新推敲的必要。可以确定的是,并不是所有锦衣卫官兵都有秘密侦缉的权力,秘密侦缉权掌握在专职的行事校尉手中,卫内普通官兵如果冒充行事校尉,要受到相应的惩罚。[3]另外,行事校尉的活动范围并不局限于京城,如天顺七年()七月,“命锦衣卫执福建佥事包瑛至京鞫罪,以行事校尉廉其受财枉法也”。[4]次月,“行事校尉言贵州佥事徐宗为同年主事周英造进士牌,接受指挥李信等科敛银二十五两入己,四川都指挥张英索所部指挥等官白金二百五十两及奸淫事”。[5]行事校尉们的活动区域如此广泛,那么,他们的队伍是不是很庞大呢?
对于行事校尉的编制,明廷有明确规定,《大明会典》记载:
凡缉访京城内外奸宄。本卫掌印官奉敕专管,领属官二员,旗校八十名。其东厂内臣奉敕缉访,别领官校,俱本卫差拨。[6]
可见,加上三名军官,有权秘密缉事的锦衣卫成员不过83人。晚明名士王世贞的记载与《大明会典》略有差异。他在《锦衣志》中提到:
前是锦衣帅理篆者,一人所统缇骑百人,颛司察京邑不轨、亡命、盗奸机密大事。巡捕一人,统缇骑倍之,职专贼曹,号东、西司房。[7]
王世贞这里提到的“前”指的是明孝宗即位之前,这里记载的“百人”或是虚数,并非实际数量。另外,锦衣卫还承担着“捕盗”职责。“凡缉捕京城内外盗贼,本卫指挥一员,奉敕专管,领属官五员,旗校一百名”。[8]明中叶,锦衣卫的侦缉和捕盗职能有混同的趋势(下文中会具体讨论),不排除王世贞混淆了二者编制额度的可能。
不论是83名,还是00余名,总之是有具体数额限制的。当然,行事校尉在工作时不可避免地要发展一些外围人员做眼线,明廷对此也持支持态度,如万历皇帝即曾明确说:“厂卫系缉事衙门,非广布耳目,何由摘发幽隐?”[9]即便把这些编外人员都计算在内,按平均每人有眼线0名计算,也不过千把人,远不是丁易所说的数以十万计。
上引《大明会典》资料中提到了行事校尉侦缉访查的目标是“京城内外奸宄”,这未免有些笼统,有没有更明确的范围呢?
景泰三年(45)三月,锦衣卫指挥同知毕旺受命“采访事情”。皇帝谕示:
今后但系谋逆反叛,妖言惑众,窥伺朝廷事情,交通王府、外夷,窝藏奸盗及各仓场库务虚买实收,开单官吏受财卖法,有显迹重情,方许指实奏闻,点差御史复体得实,方许执讯。其余事情止许受害之人告发,不许挟仇受嘱,诬害良善及将实事受财卖放,法司亦不许听从胁制嘱托,致有冤枉违法重情,罪不宥。[0]
可见,锦衣卫的缉事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危害政权安全的叛乱、勾结外敌,也包括窝藏奸盗等严重刑事案件,甚至涵盖盗卖太仓粮米等腐败问题。成化年间,西厂势力恶性膨胀,招致群臣不满,大学士商辂等在集体弹劾汪直时提到“旧设行事人员,专一缉访谋反、妖言、强盗人命及盗仓库钱粮等大事”,和景帝的谕旨内容大体一致,但商辂等人的奏疏中另提到的“职官有犯,缉访得出,请旨拿送,经该衙门问招明白,有罪者奏请发落,供明者请旨还职,系是定制”,[]即官员犯罪也在锦衣卫侦缉范围,这一职责并未明确出现在景帝谕旨中,这是后来增加的职责吗?
行事校尉的首要职责是防范谋反、叛乱等严重危害政权安全的现象,他们也确实履行了这一职能,比如叶宗留起义之前,校尉们已经发现了他和陈善恭等人的秘密活动,[]促使明廷及时调兵镇压。不过,史籍中反映出来的行事校尉们的主要“功绩”却另有指向。为表述方便,这里先罗列几个例子。
①(正统三年正月丁未),中都留守司都指挥田增岁帅所部军赴京操备,役数百人入山采薪作炭,有跌伤致死者,托言病死。锦衣卫廉得以闻。上以增贪虐欺罔,姑宥其死。命以教场枷号一月,发遣戍边。[3]
②(正统七年五月辛酉),刑部左侍郎包德怀闭其妾及义女数人于一室,累杖之。一夕,自缢死者三人。为侦事者所发……言德怀初任河南按察使时,数与周王通馈遗,诸妇时时窃议其非。德怀恐语泄,拘闭之。三人者怨忿,故缢死。于是六科十三道交劾之……充威远卫军。[4]
③(景泰二年二月己丑),都督同知卫颍、范广、陶瑾,都督佥事郭瑛、张义各奸宿乐妇于瑛及瑾家,并索都指挥穆晟设晏。校尉廉其实以闻。六科十三道因交章劾其罪,特命宥之。[5]
④(天顺三年八月壬申),修武伯沈煜、刑科给事中王俨下锦衣卫狱。煜等奉命持节册封藩王。既行,上命锦衣卫校尉蹑其后觇之,尽得其受王馈遗状。煜等还,六科十三道劾之,遂下狱。[6]
⑤(天顺三年十月壬申),养大马千户张名数同奉御严杰、内使潘显等盗饲犬马豆及用吉种印马接送妓者。校尉廉得之,下锦衣卫……上命诛名,枭首以徇。杰等俱倍征所盗,完日释之。[7]
⑥(天顺四年七月己卯),户部主事刘永通为校尉发其索输草者赂,且同郎中张勉于五里屯携妓饮燕(宴)。锦衣卫鞫,送刑部,论永通当充军,勉当为民。上曰:勉行检不端,亦发充边卫军。[8]
⑦(天顺七年六月壬戌),锦衣卫廉得陕西佥事李观受赂,为人脱死罪。上命锦衣卫遣官往执之。[9]
以上七个例子反映的都是行事校尉们通过秘密侦缉手段查获的官员违法犯罪问题。其中例②、④涉及交通王府,例⑤、⑥与仓场管理有关,明确属于行事校尉侦缉的范围,但例②、④只是接受藩王馈赠,尚未上升到危害皇权的地步,有小题大做之嫌。例①中的田增私役军士致死,确属严重违纪行为,考虑到锦衣卫兼有宪兵职能,[0]行事校尉举报田增也在情理之中。例③中的范广等人聚众饮宴并奸宿乐妇牵涉官员们的居家私生活。宣德四年(49),“以皇太子千秋节,下宽恤之令”,大批在押囚犯获减免,但“挟妓饮酒者,仍罚俸三年”。[]可见挟妓饮酒是明廷严格禁止的行为。另从例⑥中的张勉被从重处理来看,英宗对此类行为也非常反感,但这显然不属于行事校尉需要缉查的大奸大恶。例⑦的情形与此类似。可见,行事校尉们的秘密侦缉范围非常宽泛,包括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甚至为此渗透到了官员的私密生活当中。从这一角度看,锦衣校尉们的秘密侦缉,实际是其行使监察职权的主要手段。
例②、③、④中都出现了科道官的身影。校尉们在侦缉期间显然不会让科道官员提前介入,从前引景帝的谕旨来看,锦衣卫在逮捕嫌犯之前,需要“御史复体得实”,然后才能执讯。这几个例子应该都是锦衣密察有了确定的结论后才通报给科道官的。御史复查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防止锦衣专擅,这是明代政权设计中强调权力制衡的一个反映。另外,锦衣卫逮捕嫌犯后,只有讯问权,没有判决权,案件审理完毕,要移交刑部或都察院依律论断,“稽察所获,必下部议,皆所以绳其专也”。[]两法司对锦衣卫的侦讯结果可以提出质疑,乃至彻底推翻。
明廷对这一制约机制非常重视,不时予以重申,如隆庆元年(),诏命“如有缉获真正奸细及妖言者,不许私自讯考,径送刑部,多方审究。果有的据,备取招由奏请。系奸细者,照例升级。系妖言者,事大量升,事小量赏。其余子杀父母之类自有亲族具告,法司受理,旗校人等不许罗织无辜,希图升赏”。[3]
诏旨中强调的“法司受理”涉及对锦衣卫的另一项制约政策。万历十一年(),兵科给事中孙玮上言时弊四事,其一为厂卫受词,“言厂卫当遵照敕书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军民词讼不宜干预”。刑部答复:“厂卫之设,畀之缉访。非惟不当受词,抑亦无所用其词矣。高皇帝特设通政司以司封驳,三法司亦不敢擅受一词,况其他乎?”[4]可见,锦衣卫尚有不得接受官民诉讼的限制。
不过,由于锦衣卫是皇帝亲信,拥有一般衙门没有的政治资源,两法司轻易不敢否定锦衣卫的侦讯结论,“凡锦衣卫官校所廉得者,莫敢议”。[5]但前引例⑥显示,至少调查后交法司定案这一程序在当时还是被尊重的。
官员的一般性违法原本不是行事校尉的侦缉范围,从上文中先后列举的几个例子来看,至少从正统年间开始,行事校尉对外廷官员中轻度违法行为的秘密监察已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景帝没有在谕旨中挑明,但从前引成化年间商辂等人的上奏来看,文官群体对此已经默认接受。
其实,秘密监察并不是锦衣卫的专利,文官监察系统也会采用这一方式。如明初,苏州知府魏观“以府治隘弗称,且卫治处其右,不欲为之下,即士诚废址迁之。卫帅密疏于朝。遣御史张度混迹畚锸中,廉得其实,官寘极典”。[6]不过,秘密监察既需要充足的资源保障,又要有足够的牺牲精神,士大夫们讲究脸面,即便愿意去化妆私访,也很难做到位,所以在使用频率上,应该远低于锦衣卫。
朱元璋起事时,群雄环伺,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因而对情报工作非常重视。年自立江南行省时即设立了兵马指挥司,以“讥察奸伪”。[7]由于叛服无常,朱元璋对手下将领也不是很信任,不仅要留家属在京,同时要派亲信予以监督。史载:“太祖于国初以所克城池专用义子作心腹,与将官同守。如得镇江用周舍,得宣州用道舍……得广信用(周)舍,即沐英也。”[8]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对臣下的不信任并没有减轻,反而有变本加厉之势,“用高见贤为检校,尝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太祖知之”。[9]对地方官员,也曾采取类似手段,如耿忠,“初与毛骧等参随太祖,以心腹亲信,特命浙江等处访察官吏,问民疾苦。时绍兴、金华、衢州秋旱,农民无收,有司不准告疾。回京奏,太祖怒,提问官吏”。[30]可见,在锦衣卫成立之前,明廷已习惯运用秘密监察手段打击不法官员。至于是派锦衣卫还是御史,要看具体案情。比如上文中提到的魏观案,由于是苏州卫军官举报,派军队系统的锦衣卫校尉去访查,不易让文官群体信服,于是派同为文官的御史私访。如果是纯粹的军内案件,则会由锦衣卫出面。如洪武二十年()六月,“降广西都指挥使耿良为驯象卫指挥佥事。初,良在任多不法,军士薛原桂诉之。既而镇抚张原复言其不法二十余事。上命锦衣卫廉问得实,故贬之”。[3]可见,在展开监察的同时,明廷充分考虑到了文武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这种状态在明中叶还有一定的遗存。如天顺初年,副都御史年富被大同守将石彪陷害,逮捕回京。英宗命锦衣卫镇抚司门达仔细讯问,“已而进状,果多不实”,于是派遣给事中和刑部郎中前往大同“体勘,庶不枉人”。为体现公正,英宗特意要求“再遣武职一人同往”,理由是“不然,纵得其实,彼必以为回护”。[3]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六科是明代文官系统中最主要的监察和司法力量。年富是副都御史,都察院官员需要回避,派出给事中和刑部郎中,等于文官系统主要的监察部门都派了代表。石彪是石亨的侄子,不宜轻动。英宗加派一名锦衣卫武官前往,等于军队系统也出了代表,这样的实地调查队伍得出的结论,自然更有权威。英宗此举即是斟酌文武两大群体关系的需要,同时也向我们揭示出锦衣卫在秘密监察之外,还有公开的监察权。
二、锦衣卫的监察权及其与科道、法司的关系锦衣卫具有和科道官类似的监察权,在正史中有明确的记载。如宣德三年年底,“敕行在锦衣卫指挥任启、参政叶春、监察御史赖瑛同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殄除凶恶,以安良善。凡……倚恃豪强,挟制官府,侵欺钱粮,包揽官物,剥削小民,或藏匿逃亡杀伤人命,或强占田产人口,或污辱人妻妾子女,或起灭词讼诬陷善良,或纠集亡赖在乡劫夺,为军民之害者,尔等即同大理卿胡概体审的实。应合擒拿者,不问军民官吏,即皆擒捕,连家属拨官军防护解京。有不服者,就本都司及所在卫所量遣官军捕之,仍具奏闻”。[33]
在这次出巡的队伍里,刘宁是内官,赖瑛是都察院属员,参政叶春则在此前多次参与巡视江浙地区,并在宣德二年(47)三月奉命前往江浙催征秋粮,熟悉当地情况,大理卿胡概当时正在巡抚苏松任上。[34]此前明廷也曾多次派员到地方巡视,但从未有内官和锦衣卫官员随行,锦衣卫官员和内官是首次出现在巡视队伍中。内官被视为皇帝家下人,很大程度上代表皇帝。任启随行估计和巡视内容包括擒捕亡命无赖有关,毕竟缉捕盗匪是锦衣卫的拿手戏,在调动地方军队配合方面,锦衣卫也比文官有先天的优势。虽然可能有不同的工作侧重点,但皇帝的敕谕是同时面向所有人的,所以诸如侵欺钱粮等纯粹的民政事务也在任启的巡查范围内。
宣德五年()十一月,锦衣卫指挥王裕又领命同都察院副都御史贾谅、参议黄翰及奉御张义、兴安前往江西,“巡视军民利病”,[35]巡视内容和方式大体与宣德三年任启镇江等府之行一样。连续的出行证明锦衣卫已经正式和科道官站到了同一起跑线,成为大明帝国监察系统的一部分。在此背景下,对外廷官员展开秘密监察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祝枝山所著《野记》中有这样一句话:“洪武中,御史与校尉同居官舍,重屋,御史在上,校尉在下,欲其互察纠也。”[36]《野记》内容庞杂,很多内容近似小说家语,致使该书的史料价值一直被人怀疑。这段以同居来促使监察御史和锦衣校尉互相监察的记载同样让人怀疑其是否真实存在过。不过诸多史料显示,御史和锦衣卫之间确实存在互相监督的关系。如宣德三年,工部尚书吴中被告发“私取官木等物以遗太监杨庆”,锦衣卫指挥王裕知情不举,吴中因此被剥夺少保关衔,王裕则进了监狱。[37]吴中位列三公,参与审问的法司应该包括都察院堂上官。王裕被举报,估计也少不了科道官的功劳。
正统五年(),王裕再遭牢狱之灾。“时内使张能告内官僧保违法事,逮能下锦衣卫狱,死于拷掠。裕等以病死闻。上疑之,命御史徐郁验得其情……狱具,命锢禁之”。[38]御史奉命查验锦衣卫监狱囚犯死因来自于明廷的“相视”制度。洪武二十五年()七月,明廷立相视原告病故之法:“刑部若遇有原告病故者,监察御史同锦衣卫官相视;都察院原告病故,刑部主事同锦衣卫官相视。取获批张,附卷备照。如有欺弊,从相视官闻。”[39]
洪武二十年,为缓解政治领域的恐怖气氛,朱元璋下令焚毁锦衣卫刑具,“以所系囚,送刑部审理”,[40]锦衣卫监狱因此暂时空置,所以上述法令中没有提到锦衣卫监狱。按《明会典》的记载:“凡锦衣卫囚人病故。监察御史、刑部主事,同往相视。其有奉钦依相视者,次日早,赴御前复命。”[4]可见,锦衣卫监狱恢复使用后,同样要接受监督,王裕就是因此再遭外廷监察官员弹劾。
在王裕之后,又先后有多位锦衣卫高官遭到科道弹劾。如正统六年(44),“锦衣卫指挥佥事倪正居母丧娶妾。六科十三道交章劾之……上以正行止既亏,难居近侍,调边卫差操”。[4]正统十二年(),锦衣卫指挥佥事陈端“违禁纵孙索债,为给事中、御史所劾”,[43]改调至大同威远卫操备。
科道官遭到锦衣卫检举后被处罚的例子也不少。如监察御史时纪在外出巡按回京途中,私自回家,长垣县丞萧节之为之强娶民女殷氏为妾。不料时纪的妻子妒忌,虐待殷氏,“致殷父母忿怒,扬言挟娶己女。为锦衣卫所发。刑部比强夺良家子女为妾律,坐绞。遇赦,当为民”。英宗下令严惩,将其谪戍,并为此敕谕三法司、锦衣卫:
朝廷以纪纲为首,御史职纪纲之任,不可不慎择也……自今尔等差官出外,必精选知礼义廉耻,明达大体,无贪污淫秽之行,然后遣之。仍严加戒饬,庶几纪纲以正,不辱朝廷之使命。如所遣及在任敢有不遵戒饬,违礼犯法者,尔堂上官即具实举奏,以凭降黜。若堂上官徇情党比,以致贤否混淆,旷职废事,并罪不宥。[44]
在敕谕中,锦衣卫和三法司一样负有正纪纲的责任,可见,锦衣卫的监察权是明确且公开的。
锦衣卫和科道官不仅互相监察,合作监察的例子也很多。如正统八年(),监察御史李玺及锦衣卫千户共同考究刑部积年强、窃盗案,“玺等奏案内有径释不奏请者、有沉没不追捕者、有不推窃盗三犯者、有脱真犯死立功充军者,请治其罪”,[45]刑部和大理寺因此遭到英宗切责。景泰五年(),广东巡抚揭稽和巡按御史盛不睦,互相揭发奏劾。景帝于是“诏都察院、锦衣卫各遣官覆之”。[46]巡按御史是都察院官员,派出都察院官到广东调查,相当于部门内查,锦衣卫则属于“体外”核查,因此景帝要求锦衣卫与都察院各自派员,分头调查,避免互相干扰。
次年十一月,揭稽“下都察院狱,以故勘死平人论,当死”。揭稽不服,多次上疏指责新任广东巡按彭信包庇盛,“而左都御史萧维祯亦右,不与理。今反移覆于有隙右都御史马昂。请调刑部同锦衣卫官辩之”。[47]揭稽的本职是兵部右侍郎,明廷派都察院官审理他与本院御史盛的纠纷,确有不妥,揭稽请求改由刑部和锦衣卫审理,符合回避原则,同时也揭示出锦衣卫和三法司拥有同样的职权。本案中负责到广东调查的锦衣卫官的姓名、职衔及其调查结果,史籍中没有记载,景帝最终的处理方案也仅仅是“令三法司会鞫之”,[48]没有让锦衣卫出现,其中原因不得而知,但不影响对锦衣卫职权的判断。
天顺年间,河南按察使王概进京朝觐,“为校尉发其受磁州知州李昭金数百两,为脱其盗粮之罪。下锦衣卫鞫之,诬。既而复有发其纵子侄于所属索赂者。遣锦衣卫官同刑部郎中陈鸿渐往河南案之,亦诬”。[49]从这个例子中可以发现,行事校尉的侦缉结果并不能构成对被调查对象的致命打击,在制度上,明廷对行事校尉有多重制约。王概的经历表明,在锦衣卫内也有制约机制,负责审讯的镇抚司可以为其辩诬,出京调查的锦衣卫官员也能为其平反。
镇抚司对行事校尉的监督,在天顺朝体现得尤为明显。英宗通过政变的方式夺回皇位,对臣僚难免不信任,执政不久又发生“曹石之变”,戒备心更甚,对锦衣卫不免过度使用,因而产生了大量冤假错案。这期间,能对校尉们有所制约的,恰恰是镇抚司。史载:
上因说校尉行事者亦多枉人,且如行临川王与四尼姑通,及镇抚司指挥门达问之,实无此情。又闻行事者,法司依其所行不敢辨,虽知其枉,付之叹息,惟门达能辨之。贤因言往时行事者挟仇害人,涉虚者治以重罪。上曰:“若如此,又虑其不肯用心访察。今后但令镇抚辨其枉者可也。”[50]
门达向以“谙刑名”[5]闻名,能得到英宗赏识并顶替逯杲的位置和他在镇抚司任上的突出表现有直接关系。
事实上,从英宗即位伊始,批评校尉滥用权力的声音就不绝于耳。宣德十年()正月,大学士杨士奇在上疏中即指出“行事校尉多有在外假公营私、诬枉平人、挟制官府、瞒昧朝廷,宜减其数,令锦衣卫公正指挥一员提督禁约”。[5]景泰元年(),又有“言锦衣卫官校缉事之弊者,云多为人复私怨,指无为有,诬致人罪,且例不许辩理”。[53]
进言人声称校尉缉事“例不许辩理”不符合事实。按明制,行事校尉抓到嫌犯,要送到法司审理,刑部或都察院才是下最终结论的部门,即便是先送交镇抚司拷问,最后也要移交法司。敢于推翻校尉侦办结论的法司官员也不少,如正统年间的刑部四川司郎中陆矩,“时有锦衣卫官校廉得欧荣者为餍魅,连坐十数人,罪当死。矩独察其冤,直之。大理寺劾其议不当,当落职。御史陈克昌论列其事。诏群臣复案之,卒如矩议”。[54]又如天顺年间的刑部广东司主事毛吉。史载:
故事:十三清吏司分理在京诸司刑狱,广东司当锦衣卫。卫卒伺察百官阴事,攟摭得分寸,书片楮以闻,不复核虚实,辄当以罪,公卿大臣皆惴惴奉承之惟谨。公行请托,莫敢违拒,甚至以罪被逮,法司亦不加箠。君在清吏司,有逮至者,一惩以法,略无顾忌。其人至以俚语目君,曰毛葛刺。时长卫者怙宠,大肆罗织,势焰烁人,百官遇诸途,趋避惟恐后。君遇之,独以一手举鞭。彼愕然,顾左右曰:此非刑部毛葛刺耶?益衔之。其徒百计求君短长,讫不可得。[55]
按《明宪宗实录》的记载,毛吉任职时锦衣卫的当权者正是怙宠多时的门达。[56]天顺年间是锦衣卫独立秘密缉事最“风光”乃至严重滥用的时段。此时尚且能产生毛吉这样的秉公执法者,说明制度上对锦衣卫的制约仍然是有一定效用的。只是大多负有监督、制约职责的官员出于个人利益考虑,不敢认真履行职责而已。
之所以不敢轻易推翻行事校尉的侦查结论,一方面是因为外廷官员理论上都在锦衣卫的监察之列,畏惧其密察威力,一方面也和当时的官场状态有关。请先看下面几个例子。
①(天顺二年八月己卯),神武卫百户罗瑾有衔于刑部主事邓顺,嗾校尉恐顺,以将发其鬻狱之弊。顺惧,厚赂校尉求泯之。既而有觉其事者。上怒,特谪瑾及校尉充辽东军。[57]
②初,锦衣卫鞫(宁波知府陆)阜擅造大斛,多收粮米。积出附余之数,通同吏胥侵盗卖银入己,又克落木料价银。比事露,用银一千两与首己者求释……赎罪毕,发广西南丹卫充军。[58]
③上复正储位,(倪谦)充讲读官。岁己卯,主考顺天府乡试。举子有不中者,掇拾谦阴事,付行事校尉,发之,谪戍开平。上即位,遇恩例放免。[59]
④御史张智,涞水人,称货于盐商某颇多,因同道御史、陕人刘峣往淮扬,嘱其支盐。刘未允,智乃与盐商谋,置酒于城外郑家花园,请峣饯别,且宿戒。伺酒酣,出妓,令二三光棍作缉事校尉缉出,挟其必从。后如某谋,逼勒要银千两,方免闻官。峣无计,智佯曰:“我与某处商人相厚,令其出银,淮扬准其支盐就了。”峣以为然,遂出银千两得释,智分其半。商人至淮倍获,且出入无忌。峣虑有碍前程,遂引刀自刎而死。科道交章劾其故,乃寘智等于法。[60]
以上几个例子分别发生在天顺、成化和弘治年间。进入明中叶,明代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官僚群体的腐化现象也日渐严重。例①、②中的邓顺、陆阜,如果没有“鬻狱”和贪污的劣迹,想必不会梦想花钱消灾。例③中的所谓阴事,肯定不是纯粹的个人隐私,而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否则不会受到充军的严厉惩戒。例④中的刘峣虽然是遇到了假的行事校尉,但聚众宴饮、嫖妓一直是皇帝非常反感的行为,被查到后果严重,所以才不得不借钱消灾。
刘峣的遭遇不是个例。据当时人记述,“时朝政宽大,廷臣多事游宴。京师富家、揽头诸色之人,亦伺节令,习仪于朝天宫、隆福寺诸处,辄设盛馔,托一二知己转邀,席间出教坊子弟歌唱。内不检者,私以比顽童为乐,富豪因以内交。予官刑曹,与同年陈文鸣凤梧辄不欲往,诸同寅皆笑为迂,亦不相约。既而果有郎中黄等事发。盖黄与同寅顾谧等俱在西角头张通家饮酒,与顽童相狎,被缉事衙门访出拿问,而西曹为之一玷。然若此类幸而不发者亦多矣”。[6]
腐败的官场甚至培养出一些新的“职业”群体。如在选官环节,“京师有无赖子数十辈,常在吏部前觇听选官吏、监生。或谋赂内外官求美除而贫欲借贷者,辄引至富家借金,遂为之往赂。其实或往或否,偶得美除,则掩为己功,分有其金,俗呼为撞太岁。既又执凭与所除官偕往任所,取偿数倍”。[6]层出不穷的腐败现象无疑为真假校尉们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更糟糕的是,例①中的邓顺和例④中的张智、刘峣都是与锦衣卫有业务关联的法司官员,后者还是专职的监察官员。自己身不正,还怎么敢去纠正锦衣校尉?行事校尉的秘密侦缉恰恰击中了官僚群体的这个死结。邓顺等人为掩盖己过而行贿校尉,客观上助长了行事校尉的气焰,诱使其加大侦缉力度。这也从反面说明,校尉们的秘密侦缉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属于文官系统的科道监察体制的不足,发挥了一定的监察功能。从邓顺案发后,皇帝首先处罚校尉来看,英宗本人也对行事校尉们以权谋私,辜负自己的期望非常不满。
三、明中前期的文武之争与锦衣监察权的盈缩自英宗即位,文官群体对锦衣卫的批评之声即不绝于耳。如景泰元年,宛平县丞向先上言:“宛平、大兴二县军、民、匠户有奸诈之徒滥结近侍、官豪、校尉,凡遇科差买办,凂其嘱托,务令准免。执法不从者,被其捏词,付行事校尉奏之。法司虽知其枉,又畏权势,依文加罪,是以凡遇嘱托,不敢不从,其弊不可胜言。乞敕都察院禁约。”意外的是,明廷的态度不是严旨约束校尉,而是接受刑部尚书俞士悦的建议,命“锦衣卫禁约”,[63]即内部处理。
类似的现象此前也曾出现过。如正统五年二月,户科给事中舒曈上言:
迩来徒流逃犯刁诈百端,或冒勋戚家人,或托内外大官亲属,或诈称事故官员,或假作行事校尉,到处州县说诱官吏,扰害良善,诓骗财物,强占田地,索娶子女,宜备榜禁约,俾所在官司,诘无文凭者,即械系问理……事下,行在都察院覆奏,以曈所陈诚有之,但欲出榜,似为繁琐,止行各该官司为便。从之。[64]
舒曈强调要通过盘查有无文凭来打击假冒行事校尉等恶行,说明行事校尉秘密办差时携带有身份证明,并非不受任何约束。[65]不过更值得重视的是和前面引用的史料中的刑部一样,本条史料中的都察院一样反对公开发榜文禁约。
正统七年(44),行人司行人尚禠提出两项建议:
一、大臣上为朝廷付托,下为百官取法。有缺固不可轻任,有过尤不可轻辱……今文武大臣或被言官弹劾,或被旗校缉访,露顶跣足,束缚奔走若系囚。然事果实验,情犹庶几。或涉虚妄,不免复职。然今日衣冠之大臣,即昨日受辱之囚系。面僚友而统属官,能无愧于心乎?请自今文武大臣有犯未的者,命锦衣卫官召至午门,敕诸大臣以礼会问。踪迹果验,疏其轻重请裁。如其不验,即奏复职。庶大臣知重,而职业愈修。
一、旗校缉事,固不可不信,尤不可尽信。间有用心邪枉者,或为他人报雠,或以自平私怨,倒置是非,诬陷平人,其所缉事,能悉出于实乎?请自今旗校缉事,务见实证,然后坐罪。如或不实,所缉者量轻重,以其半坐之,庶不得乘隙报怨,滥及无辜。
奏下,刑部尚书魏源等集议,谓禠言可采,但命锦衣卫官召问大臣及坐旗校以折半罪,律例无成令。上从之,命自今旗校所察觉有诉冤者,三法司与之辩。其果为人报雠者,必罪如律。[66]
刑部尚书魏源等人一方面肯定尚禠的建议可采纳,一方面又以不符祖制为理由予以否定,和事实上否决舒曈、向先的建议一样。按理,约束行事校尉对于彰显刑部和都察院的地位无疑是有帮助的,但两大法司主官先后出面反对直接打压行事校尉,是顾忌同僚的脸面,还是另有隐情呢?
翻阅《实录》可知,在英宗之前,锦衣侦缉虽然存在,但用于监察百官不法行为的事例非常少见,唯独到了英宗一朝,行事校尉们的出镜率几乎是翻了几番。《英宗实录》是由大学士李贤、陈文、彭时任总裁编纂。李贤等对行事校尉以权谋私的行为非常不满,曾多次进言劝谏,不排除编纂《实录》时有刻意突出行事校尉负面形象的可能,但大批官员的违法行为经行事校尉缉查被发现进而受到惩处的事例在《英宗实录》中非常多,可见英宗非常重视对锦衣卫的使用。对官员违法,明廷也曾下令科道加大廉察力度,如正统四年(),“上命行在六科十三道廉在京诸不法事”,[67]但科道举发的违纪官员数量远远少于锦衣校尉,都察院不愿出面禁约锦衣校尉,或有本部门成绩令皇帝不满意的因素,不过根源应该还在英宗身上。
在土木堡被掳后,校尉袁彬始终陪伴在英宗身边,君臣感情深厚。门达掌握锦衣卫大权后,仿效逯杲,大范围使用校尉侦缉,权倾中外,“自计得以进言别是非于御前者,惟李阁老贤与袁指挥彬二人而已,谋排去之,乃捃摭数十事”,准备害死袁彬。按理,英宗应对袁彬予以一定袒护,但事实却是“上欲法行,不以彬沮”,[68]只要求不要害了袁彬性命即可。可见,在英宗眼里,保证锦衣卫正常发挥职能才是第一要务。在皇帝坚持信任锦衣卫的前提下,外廷官员自然不敢公开支持限制锦衣卫。
要不辜负皇帝的支持,唯有多出成绩。史载:
时锦衣卫指挥同知逯杲每遣校尉廉得事情,送指挥使门达,锻炼成狱。校尉所至,总兵、镇守、巡抚、巡按、三司、有司官无不畏恐,多具酒肴,选声伎以乐之,且馈金祈免,虽亲藩亦然。久则以无所馈者塞责。达、杲又立限督并,必欲其多获罪人……以故人多假称校尉,出入乘传,纵横往来,诈取财物。良善受害,无所控诉。至是,杲等恐致激变,乃奏请出榜禁约,且捕假者。[69]
假校尉横行,说明锦衣卫监察的负面作用已经暴露到极致。锦衣卫主动要求出榜禁约,说明事态发展已经到了锦衣卫主官无法控制的地步。逯杲在“曹石之变”中遇害,接替者谢通“一切反杲所为,每事以忠厚为务,时论翕然归之”。[70]锦衣卫的自我纠正,说明他们对本卫校尉员役的恶行非常了解。
不过这样的回缩并没有持续多久,“及通死,达专听其同官吕贵言,以右武为事,始任情张威,大兴罗织,遣官校遍行郡县,缉访事情……所至赃贿狼籍,天下骚然”。[7]这段记载来自大学士邱濬为南京刑部侍郎金绅所做的传记。“以右武为事”几个字,显示在锦衣校尉横行的背后隐藏着更深层的背景。邱濬的传记后来被焦竑全文录入《国朝献征录》,但唯独删去了“以右武为事”这几个字,[7]似乎在有意掩盖这个背景。门达着力打击文官一事,谈迁在《国榷》中的记载更为直白:
锦衣卫旗校多诈称缉事,四出胁赂。指挥佥事门达谢罪,上宥之。初,逯杲数捕告谤讪,达嫉之,时论翕然归达。及继杲镇抚,亦效杲以媚上。或语达曰:逯杲激叛武臣,不易察也。公欲行督责之术,则文臣易裁耳。于是分遣官校行缉中外,搜求豳隐,吹毛批根,及于僚庶。上以为能,至与学士李贤并委矣。[73]
明英宗的经历世间罕有,即曾流落草原,也曾枯守南宫,复辟后又遭遇徐有贞、石亨、曹吉祥为代表的文臣、武官、宦官集团的权力较量,不得不在各方势力之间寻找平衡,一时间很难真正全面掌握政权。这样的经历使之很难信任虽经洗涤但总体仍是景泰皇帝留下来的、当年曾抛弃自己的官僚集团。天顺初,以徐有贞为代表的文官集团迅速退出权力争夺,以石亨为代表的武官集团是皇权的最大威胁,迫切需要利用锦衣卫打击武官。主持侦缉队伍的逯杲忠实地履行了皇帝亲军的职责,不仅把石亨以及曾推荐自己的曹吉祥列入侦缉目标,即便是作为本卫上级的门达也在监控范围。“初,达以都指挥掌锦衣卫诏狱。时逯杲者,专伺百官过失,每攟拾达,达惧甚,不敢恣”。[74]
曹吉祥集团瓦解后,需要对武官集团适当安抚,皇帝的注意力自然要有所改变。门达欲效法逯杲,吕贵提醒他转换目标,“以右武为事”,可谓抓住了时局的关键。门达采纳吕贵的意见后,得到皇帝赏识,与大学士李贤并驾齐驱,甚至能逼着英宗忍痛同意对袁彬下手,说明吕贵确实戳到了皇帝的痛处。
从宋代开始,文官与武将的地位发生了逆转,重文轻武成为社会普遍心态。明初因为特定原因一切右武,武官集团的地位远高于文官,这一格局随着国家逐渐进入和平发展状态后开始变化,“三杨”在正统初年把持朝政客观上加速了这一转变过程。土木之变,武职元勋大批遇难,致使武官群体的话语权大为缩小。虽然“夺门之变”等政治剧变一度延缓了武官集团地位沦落的步伐,但大方向已经不可逆转。英宗一朝正处在这一地位逆转的关键阶段,锦衣卫借侦缉外廷官员不法行为的机会乘机为武官张目,正是这一大背景的反映。
年初,英宗去世,锦衣卫失去依托,文官群体随即展开对门达等人的反击。为平息舆论,成化皇帝在即位诏书中明确宣布:“差去各处采办物件头畜及缉访事情等项内外官员旗校人等,诏书到日,即便回京。敢有延迟者,治罪不饶”,[75]随即又将门达免职调往贵州安置,锦衣卫秘密监察最风光的时代宣告结束,对锦衣秘密监察的批评之声迅速成为舆论主流。成化十六年()兵科给事中孙博的上疏最为典型。他说:“东、西二厂缉事旗校多毛举细故以中伤大臣。旗校本厮役之徒,大臣则股肱之任,岂旗校可信反有过于大臣?纵使所访皆公,亦非美事。一或夫实,所损实多。乞严加禁革。”[76]由“厮役之徒”来监督自己,在一定程度上掌控自己的命运,当然不能接受。在士大夫眼中,“纵使所访皆公,亦非美事”,完全陷入了党同伐异的状态。
弘治末年的张天祥案可谓士大夫群体完全碾压武官集团的一个标志。弘治十五年(50)十二月,海西女真贡使入京朝贡,路上遭到泰宁卫蒙古部众劫杀,宁远备御都指挥张天祥等率军救援,斩敌首38级,张天祥等因此获得嘉奖。不料与张天祥的父亲张斌有仇的杨茂、杨钦父子突然跳出来,伪造了一份文书呈给辽东巡按御史王献臣,说张天祥杀死的是无辜蒙古部众,是冒功骗赏。明廷于是派大理寺左少卿吴一贯,锦衣卫都指挥佥事杨玉前往调查。吴一贯等草率调查后认定张斌、张天祥父子杀害平民冒功一事成立。张斌父子因此被逮捕,张天祥不久死于狱中。张天祥的叔父张洪不服,多次上疏称冤,孝宗于是派出东厂缉事校尉前往辽东秘密调查,由此引发了一场激烈的君臣冲突。
据时任内阁大学士的李东阳记载,弘治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孝宗问起张天祥一案。刘健等称“此事系御史奏举,法司会勘,张洪诉本又该都察院覆奏,令巡按御史审勘”,[77]即此事法司已有定论。孝宗拿出东厂揭帖,指出“当时御史王献臣止凭一指挥告诱杀情词,吴一贯等亦不曾亲到彼处,止凭参政宁举等勘报,事多不实。今欲将一干人犯提解来京,令三法司、锦衣卫于午门前会问,方见端的”。[78]刘健等表面接受,但回去商议后决定以都察院已有定论为理由,搁置东厂揭帖,此后又百般阻止,拒不接受东厂调查结果。十七日,孝宗质问缘由,刘健等人居然说“此事情已经法司勘问,皆公卿士大夫,言足取信”,[79]言下之意,东厂校尉与士大夫不在一个层次,没资格质疑法司结论。李东阳进一步表示“士大夫未必可尽信,但可信者多,其负朝廷者不过十中一二耳”,[80]把是否接受都察院的结论和是否信任士大夫群体捆绑到一起,间接给孝宗施压。此案在孝宗的坚持下,最终以吴一贯贬官,张天祥父子获平反结束。
张天祥是否冤枉不是本文的重点,关键是刘健等人的态度。孝宗重视文官,“尝曰:与我共天下者,三公九卿也”,[8]文官群体的地位因此迅速上升并形成对武官群体的碾压式优势,孝宗朝也因此被士大夫誉为“中兴”。士大夫自称国之股肱,对待张天祥一案本应以事实为依据,秉公处置,但刘健、谢迁等中兴名臣的态度却是一味地强调士大夫可信,认为“事当从众,若一二人言,安可信”?[8]拒不考虑东厂校尉的调查结果,甚至设置障碍,阻挠皇帝御审,直到孝宗表示“此乃大狱,虽千人亦须来。若事不明白,边将谁肯效死”,[83]刘健等人才暂时退却。即便到了最后,众人还在试图以发圣旨的方式代替直接批复东厂揭帖以挽回士大夫群体的颜面。刘健、谢迁等人号称一代名臣,尚且如此执着于本集团利益,遑论他人?
在张天祥一案中,锦衣卫武官杨玉奉命与吴一贯一起前往调查,但在本案中,原本负有制约职责的杨玉几乎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孝宗御审时,杨玉称:“臣武人,不知书,不知律,惟一贯是从。”[84]一句“惟一贯是从”,道出了此刻锦衣卫的尴尬处境。
由于文武地位的逆转,社会风气也随之变化。武官们为挽回一定的社会地位,不得不附庸风雅,向士大夫靠拢。
本朝武臣,至是一大变,而人欲务文矣。究厥所原,国初以将对敌,举动自由,以渐而制于群珰之出镇,乃设巡抚以制群珰。又以渐而制于巡抚之总督。重臣握兵权,藉巡按以为纠察。又以渐而制于巡按之翻异,随在掣肘,不得不文,以为自御之计。且文臣轻辱鄙陵,动以不识字为诮。及其荐剡,则右文而后武,又不得不文以为自立之途。于是天下靡然从之,莫知其自为武矣。[85]
在这一背景下,锦衣卫的军官们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明中叶几个比较有名的主官,无一不是以亲近士大夫著称。如朱骥,兵部尚书于谦的女婿,“虽柄陟崇要,一务长厚,不少逞。于纠缉有涉诖误者,辄纵舍”,[86]“凡制狱下锦衣者,所司以巨梃加之,骥独否。宪宗尝命挞忤旨者,恒用小杖”。[87]牟斌,“博学晓文义,为儒衣冠。其所理恒传经而法”。[88]即便是在嘉靖朝大权在握,位列三公的陆炳,也是“折节广交以笼取声誉”,“上数起大狱,炳颇保护无辜,所全活亦众”。[89]锦衣主官如此,杨玉作为僚属,一味听从吴一贯等人的意见,也是很自然的事。
但对皇帝而言,锦衣卫的这种状态无疑是不可接受的。锦衣卫作为皇帝最亲近的亲军卫,本质上是独立于外廷的“体外”力量。与外廷文武官员保持相当的距离,是其有效执行皇帝下达的各项指令的一个前提。为此,历朝皇帝都非常重视防止锦衣卫官兵与外廷交往。如宣德四年,宣宗敕谕锦衣卫官:
朝廷委尔等以心腹。凡机密事务,狱情轻重,必须谨慎严密,纤毫勿泄,乃尔等职分所当为。若泄漏机务,走透狱情而与外人交接,是不知有朝廷矣……往之愆姑置不问,自今常加警省,无负朝廷,以保禄位。如或不悛,国有常宪,朕不尔贷。[90]
英宗也曾在天顺三年()敕谕文武群臣:
朕惟正天下莫先于正朝廷……近年以来,公侯驸马伯,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大臣及近侍官员中间多有不遵礼法,私相交往,习以为常。甚至阿附势要,漏泄事情,因而结构,弊出百端……此而不禁,何以为治!今后尔文武大臣无故不许互相往来,给事中、御史亦不许私谒文武大臣之家,违者治以重罪。敢有阿附势要漏泄事情者,轻则发戍边卫,重则处死。锦衣卫指挥乃亲军近侍,关系尤重,亦不许与文武大臣交通。如违,一体治罪不宥。[9]
宪宗、孝宗两朝虽然不曾发布如此严厉的敕谕,但从孝宗将杨玉连降五级,发配云南广南卫安置来看,[9]皇帝对锦衣卫军官没有独立见解,一味附和文官是非常不满意的。
四、东厂分权与明中叶锦衣卫监察重心的转移锦衣卫监察功能弱化,除了文官地位不断上升的因素外,东厂的出现是另一重要原因。
东厂是明代宦官机构中知名度最高的一个,其权力在大部分时间里仅次于司礼监。东厂出现的时间有一定争议,明人王世贞“以为始于永乐之十八年”。[93]清人查继佐则称“永乐七年复立东厂,佐锦衣刺事,内官一人主之”。[94]胡丹经考证认为是永乐十五年之后。[95]不论是出现在哪一年,在永乐时已经存在是公认的。
笔者所见永乐朝存在东厂的实例出自罗玘为锦衣千户李灿之母邬氏所做墓志铭。铭文中记载李灿的父亲李宗自幼习儒业,因父亲被选入锦衣卫,乃投笔从戎,替父从军。
会文皇帝出中贵人侦天下事,名其署曰东厂,取锦衣士多智善隐者、技绝伦者、良于行者、儒而愿者。君以儒愿荐。久之,益以慎密韬戢见任使。遇有凿空飞语告变者,同事无不欣跃,掠为己功,君独愀然与之。根考蔓究,明争暗沮,苟浮有征者,尽释之。尝从容谓中贵人曰:主上以公肘腋亲臣,柄秘权以弭奸,犹栖鹰隼于密叶中,防兔狐雀鼠之虐嘉谷耳。苟嘉谷无伤,则密叶中,固畏之在。中贵人忽起谢曰:微子言,吾何闻此要妙!故今犹传永乐中无横罹于祸者。[96]
东厂以秘密缉事为主要职责,“与锦衣同诇机密,然其人俱从本卫拨去,以尤儇巧者充之”,[97]“其办事东厂者,惟总旗至力士可入,而力军不得入”。[98]
从人员选择上看,东厂当中确实是集中了锦衣卫中的精华,堪称行事校尉群体中的王牌部队。既然是精锐,自然不能轻易动用,李宗关于东厂形如鹰隼,引而不发的观点可谓一语中的。虽然没有证据显示李宗的建言对东厂有关键影响,但东厂在永乐至宣德年间不曾有大的行动却是事实。
东厂首次在官方史籍中亮相是在景泰年间。景泰元年,陕西临洮府同知田旸奏请撤销监军内臣的兵权,皇帝回答:“朝廷委任内臣各处镇守、备御、监军、行事,皆是祖宗旧制,不可更改。”[99]锦衣卫的侦缉队伍称行事校尉,景泰帝口中的“行事”,估计指的就是东厂的秘密缉事。
更直接的证据来自景泰二年(45)。当年七月,“校尉获万宁寺僧赵才兴等,言才兴自谓能通兵法及气候诸术,与广通寺僧真海、道人谭福通、内使萧保父萧亮刺血誓天,谋欲为乱……至是,真海诱集无赖数十人,聚饮朝阳门外,事始觉。法司讯问,具伏,命即诛之”。[00]数日后,因擒获反贼有功,“命内官阮伯山为左少监,锦衣卫官旗刘祥等十九人俱升一级”。[0]如果是锦衣卫独立侦破的赵才兴一案,宦官没有理由受奖,唯一合理的解释是这次抓捕行动是以东厂为主角。
东厂破获赵才兴谋反案,在个案资料中也可得到证实。弘治年间,罗玘曾为锦衣卫千户安顺撰写墓志铭,文中写道:
景泰初,额森(也先)未即悔祸,南土弄兵之戎,所在蠭起,一二奔命之臣乘时观望,多其身图,由是奸伏于肘腋间,莫可擿拔。景皇帝赫然震怒,恐有以戚我上皇,遂严侦探之柄,拨锦衣群校置之东厂,使之入微捣深,不以时达……扶风人赵才兴从贵将,久无功,怨望,诱妖僧,以星炁煽人,刑牲誓天朝阳门空舍中,约旦夕变。有诏觇之。同事二三不即发,君曰:厝火必焚,焚而沃之,晩也。捕之,得其事状,并党磔于市。[0]
可见,赵才兴一案的确是东厂所破,受奖的内官阮伯山应是东厂主官。《实录》记载,这个阮伯山曾在正统九年()举报“驸马沭昕因阍者及家奴有罪,杖死之”,[03]沭昕因此受到切责。前面提到侦缉官员违纪是英宗执政期间锦衣卫行事校尉的一项重要职责,东厂的职能与行事校尉类似,很可能这个阮伯山在正统年间已经开始主持东厂工作。
一旦走到前台,即很难再退回幕后。英宗复辟后,大规模使用锦衣侦缉,东厂鲜有曝光机会,不过也不是毫无作为。据安顺的墓志铭记载:“皇上复辟,奉迎乘舆,多见任使。会朝廷入廷议,以君九擒剧盗,功最多,授副千户。先皇帝即位初,妖人赵春阴部署伪将、伪拟国号于沧、瀛间滦河并边,谋诱敌入……君以次擒之以献。进今官。”[04]
安顺晋职正千户一事在《实录》中也有记载。成化二年()八月,“锦衣卫官校副千户安顺等奏:臣等从少监金鉴缉事,屡获妖贼并妖书,乞依例升用。命升顺为正千户”。[05]安顺自称“从少监金鉴缉事”,说明他一直在东厂系统。他在天顺朝“九擒剧盗”,说明东厂自景泰年间公开亮相后一直在活动,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在锦衣行事校尉之外另设职能类似的东厂的目的,史籍中说得很清楚,“初,行锦衣卫官校暗行缉访谋逆妖言、大奸大恶等事,恐外官徇情,随立东厂,令内臣提督控制之。彼此并行,内外相制”,[06]即东厂与锦衣卫是互相监督的关系。
与行事校尉相同,东厂的编制也是“缇骑八十人”,“两千户属锦衣者,为理其牍”。[07]嘉靖帝即位之初,“东厂太监鲍忠请添拨旗校二十人,如成化、弘治间数。兵部议许之”,[08]可见,明中叶东厂的编制一直维持在80人,部分时段还存在缺编现象。
与锦衣卫不同,东厂的活动范围有一定限制,“东厂之设,专主缉访在京奸伪,无受理词状、远差官校拿人之例”,[09]即只能在京城及附近地区活动。不过东厂出京缉事的例子并不罕见,如正德二年(),“户部郎中刘绎往辽东总理粮储。东厂校尉侦其违例乘轿及滥役人夫,少给粮价,多派添头等事,械系镇抚司狱”。[0]正德四年(),大理寺少卿季春到福建办差,“途次纳妾,又多载私货,为东厂校尉所发,逮系锦衣狱”。[]不过此时正是刘瑾擅权时期,朝廷规制紊乱,不宜以常例论。
上文中曾提到锦衣卫作为特勤机构,权力广泛,很容易产生滥用权力,以权谋私问题,且至少从宣德年间开始,已经不断出现与外廷文武官员私下交往的现象,三法司等文职机构因为多重原因,对锦衣卫难以发挥有效制约功能,明廷确实需要在政权架构上做一些修正。宦官被皇帝视为家里人,故以内官称之,因而永乐时已存在的东厂开始承担这一职责。英宗执政期间,锦衣卫备受重视,从前引安顺的事例来看,东厂的职能还停留在侦缉大奸大恶范围。从成化朝开始,锦衣卫逐渐成为东厂的监督对象。如成化十五年(),“内官蒋琮管海子,尝潜留私宅者二日。东厂太监尚铭发其事,命执付镇抚司鞫问”,[]锦衣卫指挥佥事赵璟、卫镇抚李琏没有用心研审,因而遭到尚铭弹劾。成化十九年(),“锦衣卫千户潘旺以勘瑞州民毛凤事被逮。东厂官校因缉其受司府赂遗,又为人请托,赃至银千五百两。坐受财枉法,论死……发充广东边卫军”。[3]弘治九年(),掌锦衣卫事、都指挥佥事陈云受贿,欲包庇抢劫、轮奸民妇的马纪等人,“东厂缉事官校发其事”,[4]陈云因此被逐回原卫带俸差操。类似事例很多,恕不一一列举。
通过翻检《实录》等官方史料可以发现,从成化年间开始,东厂的侦缉目标有了些变化。请先看几条史料:
①(成化十三年八月壬戌),东厂官校发云南百户左升私事。[5]
②(成化十九年四月乙巳),有(鸿胪寺)鸣赞王珫者,托疾私归原籍,为东厂缉事校尉所发。[6]
③(成化二十一年九月壬子),锦衣卫千户安贤公差辞朝失仪。纠仪御史俞深、刘让,序班望玘皆不举劾。东厂官校发其事,深等始请罪。[7]
④(成化二十二年十二月甲申),内官熊保奉命往河南,以鸿胪寺带俸右寺丞黄钺等二十人自随。道出兴济县,怒挽船夫不足,杖皂隶一人致死。又多载私盐,强抑州县发卖,所过辄求索财货……还京,为东厂缉事官校所奏,下锦衣卫狱。[8]
⑤(弘治十三年十二月癸卯),初,义勇中卫舍余张通内交刑部诸司官,常匿乐妓及女尼于其家,每宴集,辄出之行酒,剧饮歌呼,倡优杂处,率至夜分而罢。通因之,请求纳赂。久之,为东厂所发。[9]
⑥(嘉靖四年六月辛卯),宁夏总兵官种勋遣人行贿京师,为东厂所缉。锦衣卫百户李镗、御史王官受寄财物,引领过送,并已逮问。刑科给事中解一贯等,浙江道御史张纬等并请穷治所馈遗之人。从之。[0]
以上都是东厂缉查官员违法的事例,被查对象既有高级军官、京官、内官,也有同样负有监察百官职责的御史和锦衣卫成员,违法行为既有打死人命、行贿索贿、聚众饮宴、嫖妓、渎职、居间经纪等严重恶行,也有装病回家等相对琐碎的违法行为,既涉及在京违法,也包括出京办差时的罪行,可以说涵盖了官员违法的方方面面。
相比之下,锦衣卫侦缉到的官员违法现象反而少了很多,整个宪宗朝,行事校尉仅出现过两次,《明孝宗实录》中则干脆不见了行事校尉的踪影,似乎锦衣卫已经把监察百官的职责完全抛给了东厂。弘治元年(),户部员外郎张伦上言:
窃见天下民伪日滋,狱讼蜂起,有辄登闻状奏以渎圣听。每差官校人等体勘,以致人心惊疑,地方为之摇动。有盗贼窃发,妖言为幻,每差校尉缉捕,以致妄执平人系谋升赏者往往有之。近年设立东厂,密查臣僚过失,因而黜罚,甚至恩仇分明,致陷无辜者多矣。圣慈今后在外有事,不系机密重情,免差官校,惟责巡抚、巡按等官勘报。其东厂之设,祖宗所无,并宜废罢。命所司知之。[]
张伦反对用东厂密查百官,甚至请求罢设之,对锦衣卫则只是批评体勘扰民,只字未提其滥用侦缉权。可见,士大夫群体对密查百官的主体发生转移也有所觉察。那么,锦衣校尉们做什么去了呢?在张伦的进言中提到了缉捕盗贼和妖言是锦衣卫官兵获得升赏的途径。“妖言惑众”“窝藏奸盗”原本就是锦衣校尉缉访的重要目标,值得特别提出吗?
所谓妖言,指妄说自己或他人祸福,预测个人未来或国家兴亡的言论。这种以神秘主义方式包装的言论或著作(即妖书——以著作形式呈现的妖言的集合体)很能蛊惑人心,直接威胁政权基础,所以打击妖书、妖言,在明初就是政府的